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促进我省“十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更加有效地发挥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的性质、来源及使用方向省创新资金是政府性资金,资金来源省级财政预算,用于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从事技术创新的黑龙江省地方工业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工业企业。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工业结构凋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近二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原则为“A” 以上。
(四)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项目建设所需要资本金己按国家规定标准筹足到位,银行贷款及其它配套资金已落实。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包桔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工业性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项目的起点和水平达到国内失进或填补省内空白以上。
(二)省政府确定的以名牌产品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具有工业基础好、机制新、有规模、有市场的省市、县级重点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三)全省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紧密衔接,发挥整体合力的项目。
(五)对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通过招商引资,寻求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公司进行技术合作的项目。
(六)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的项目。
(七)用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匹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的申报程序是;凡符合省创新资金安排原则的项目,由企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迸行申报,地市、县属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并由 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申报使用省创新资金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建议书。项目立项建议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实施项目的主要措施及资金构成、企业未来经济效益预测。
(二)《企业代码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贷意见、贷款合同、贷款凭证。
(七)招商引资的项目须出具引资批复文件及引资到位凭证。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创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软盘;文字材料用Word软件,报表用Excel软件。
第九条 地市经贸委、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国申报表兄附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地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如发现有虚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市1--2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单户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次省创新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创新项目的预算管理。省技术创新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一年编制项目预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列入项目备选 库。按立项审查程序对扶持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筛选优先扶持的项目,列入项目预算库,并根据项目预算库中各项目的实施情况下达《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导向计划》按省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对项目备选库中的项目逐步进行安排,分期审批,成熟一批安排一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财政局依据省经贸委和财政方下达的《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导向计划入按省财政 厅要求呈报申请资金的有关凭证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有关凭证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拨款意见与省经贸委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对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地市企业下达创新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五条 加强省创新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经贸委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及贤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市财政局要定期对省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各地市经贸委要严格监督项目进展情况,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如期达产达效。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报送省创新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省创新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投 入。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省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经贸计联发[l 998141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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